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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黑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加快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城镇公共消防水源设施应以设置防寒型消防止水鹤为主。按照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上水鹤的原则,“十五”期间,消防上水鹤的建设数量为:哈尔滨市50个以上,齐齐哈尔市30个以上,大庆市40个以上,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分别为15个以上,伊春市4个以上,黑河市5个以上,绥化市、七台河市分别为10个以上。建制镇建成区内应按每3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水源的原则建设消防上水鹤。各大中城市现有城市主干道和商业区、人员密集区应按国家标准合理设置消火栓。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同步发展。
  (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足配齐消防装备,消防装备要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使我省消防车辆装备适应扑救现代火灾的需要,消防员的防护装备达到标准,提高我省消防工作技术和装备整体水平。2002年底前,尚没配备32米以上举高消防车的佳木斯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应配备32米以上举高消防车。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绥化市、黑河市、大庆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没有达到举高消防车配置标准的县(市),在2003年底前,根据需要配备20米以上举高消防车。消防车数量没有达到国家最低配备标准的消防站,应配备满足需要的水罐消防车,尽快达到国家标准。缺水地区的消防站应配备多台中型以上水罐消防车。2005年底前,省辖市配备抢险救援消防车;各县(市)消防站配备器材消防车。要针对消防车辆的服役年限和实际状况,购置适应扑火需要的消防车辆,按时更换退役消防车辆。各种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应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标准的必须尽快达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配置的消防监督检查仪器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建设,应符合企业消防特点,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消防装备。2002年底前,消防员空气呼吸器、隔热服、避火服、防化服的配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加强消防通信设施建设。要依托公安“金盾工程”,按照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建立与完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逐步实现市区消防中队通信终端与市消防指挥中心联网。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在2003年底前,建成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形成覆盖整个城市,连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站、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救灾相关单位等环节,具备火灾报警、火警受理、消防通信调度和辅助决策指挥等功能的网络。其余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应尽快启动,在规划年限内完成。要完成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建设,并建立和开发具备全省消防业务宏观管理和跨区域联合作战通信调度、辅助决策指挥等功能的网络及其运行软件。
  (六)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救援作用,积极参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接受人民群众的紧急求助。各级政府要加强在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中的领导职能,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现场主要处置力量的政府救灾组织体系,制定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和特大灾扑救方案,明确各系统、各部门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加强特勤综合模拟训练设施建设,加强特勤消防车辆和现代抢险救援器材配备,使本地区消防特勤队伍具备在放射性区域、高温、爆炸、有毒等特殊条件下进行抢险救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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