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企业和农村柴草垛、林区样子城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落实单位负责人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应立即采取停产停业、转产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积极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手段,大力发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重大火灾隐患评估认定、消防安全咨询、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工具消防安全检测等中介服务组织,逐步建立适应省情的消防中介服务体系。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增强全社会抵御火灾和抢险救援的整体功能
(一)制订、修改和实施城市建设消防规划。城市、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城市、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发展。各地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抓紧制(修)订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之中,与之同步组织实施。开发新城区、改造旧城区要同步制(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由消防部门提出计划,由城建等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
(二)加强消防队(站)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建设,解决消防站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站建设应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帐。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关于“标准型普通消防站责任区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的原则,哈尔滨市应建成4个以上消防站,其中,2003年底前,在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建成1个特勤或标准型普通消防站,重建太阳岛风景区标准型普通消防站;2005年底前,在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南岗区宣化街分别建成1个普通消防站。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分别建成2个以上消防站。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分别建成1个以上标准型普通消防站。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好特勤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应具备独立的营区和训练场所,担负本地区的社会抢险救灾现场处置任务。县(市)消防站要建设好一个特勤班。哈尔滨、佳木斯、黑河等地航运部门,要建设和完善水上消防站。哈尔滨市要针对地下商城的规模和特点,于2003年前,建立地下商城企业特勤消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