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划、城建、财政、工商、劳动保障、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实行全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建立奖惩机制,切实保障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整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且投入资金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实行包项督办负责制,明确职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有关部门对应进行前置消防审核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发有关许可。旅游部门要严格星级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宾馆不得评定星级。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对城市、城镇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三)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地要认真贯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伍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充分发挥外资企业管理部门、个体私营协会、工商联、居(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做好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居(村)民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加大消防投入。各级政府要尽财力可能,逐步加大对消防施的投入,采取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助以及充分利用国外政府贷款等形式,拓宽消防经费渠道,加强和改善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部队装备水平,确保将城市建设维护费按照一定的比例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大城市不低于6%,中等城市不低于8%,小城市(县)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