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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黑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黑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02]2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黑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26日

关于黑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省消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十五”潮间,全省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保卫和服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预防和控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努力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和完善与我省“十五”计划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努力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步进行,不断提高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提高消防监督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进一步落实政府和社会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研究、解决本地区城市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管理,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建设和发展,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和整改,以及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等重大问题。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建立消防工作督察、考评、奖惩机制,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特别是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要督促检查,切实保障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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