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调整
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琼通信局联字[2002]111号 2002年4月30日)
海南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请示》(海南电信经营[2002]113号)收悉。根据信息产业部清算司《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的批复》(信部清[2002]111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以下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一)取消本地电话改名手续费、选号
费;
(二)取消国内长途人工加急电话、紧急调度电话加倍收取通话费的收费标准,统一按国内长途人工电话通话费标准计收通话费。
二、同意调整以下收费标准:
(一)本地电话过户手续费为每次每号8元;
(二)公众真迹传真传送费为每页3元,公众真迹传真的纳费业务查询公电费为每份2元,公众真迹传真重传费为每页2元,公众用户传真的去报传送或来报留交的传送处理费为每页2元。
三、同意收取停机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