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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
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2]140号 2002年5月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按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提取管理费,其中:地市级0.25%,省级(含上缴总行)0.25%。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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