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各类垃圾堆放场、沙石料堆放场、木材堆放场、废品收购站27处,占地460亩。清理后达到植树绿化条件。
(二)整修鱼池水面69处。
(三)拆迁村庄15处,中小学5处,占地面积1000亩,建筑面积22.2万平方米。
(四)拆迁企事业单位115处,占地面积1551亩,建筑面积15.8万平方米。
(五)建设生态林7084亩,其中春植6000亩。
(六)筹划打通外环河,完成子牙河至北运河段外环河综合治理示范投工程,清淤护坡,形成水流循环。
以上目标要求在今年11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三、相关政策
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是社会公益性项目,各级政府应作为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全社会都应支持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
(一)用地政策
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用于植树的耕地视作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土地权属不变。建设生态防护林占地由市、区两级政府一次性给予耕地承包经营者经营收益补偿。农村居民点和企事业单位拆迁,按拆迁面积100%供地;占用耕地的(含农田水利调整),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25%给予土地开发权。所需土地,三分之一在外环线内侧解决,具体开发位置由环城四区人民政府及市农垦集团提出,市农委负责协调,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
(二)村庄、居住地拆迁政策
对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内拆迁的村庄(居住地)和学校,结合村镇布局调整和城镇化建设进行,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一次性拆迁补偿。拆迁农民可按建安价格购买与原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新村住房。新村建设用地规模与选址,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新村建设及规划要求商环城四区人民政府及市农垦集团确定。新村建设责任单位免交新村建设征地管理费、商品房产权登记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大配套费、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墙改费,减半征收结建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拆迁安置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占耕地面积与新辟为绿化用地的原居住地面积相等的,可免交耕地开垦费,超出部分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应交纳上缴中央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企事业单位搬迁政策
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内整体搬迁和部分拆迁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搬迁到滨海新区或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区工业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小区。其搬迁工作,市属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单位(含乡镇企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原则上列入东移搬迁计划和污染搬迁的企业,经同级财政审批,可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凡结合技术改造、促进产品升级、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搬迁企业,经审批,可享受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搬迁的企事业单位与新村建设同样免缴相关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