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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五)自治区各高等学校在扶贫工作中,要把对包扶地区的学校建设作为重点,努力提供各方面的援助;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也要为贫困地区学校的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援。
  (六)在旗县所在地城镇及以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要到基层学校支教一年以上,支教结束后回就业单位工作。
  三、期限和目标
  “工程”的实施暂定为两期,每期三年左右,从2000年开始启动。第一期结束前一个月,第二期对口支援学校名单应予确定。
  各厅局和大企事业单位对包扶地区学校的建设和扶助,以包扶任务的完成为期限。
  通过“工程”的实施,逐步构建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和地区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的桥梁,促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缩小区域间教育水平的差距,进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振兴地区经济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四、援助任务
  (一)支援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到受援学校任教或担任领导职务,帮助提高受援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可选派中青年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和培训,具体人数由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确定。
  (二)向受援学校无偿提供闲置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具和图书资料等,帮助改善办学条件。
  (三)对口支援学校要开展“手拉手”活动。鼓励支援学校的师生自愿向受援学校捐赠用过的课本以及文具和生活用品。
  (四)各厅局和大企事业单位在切实加强包扶点学校建设、帮助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其办学实力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增强对包扶点贫困学生的资助,使他们能够顺利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五)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活动。
  五、有关政策
  (一)到贫困地区支教的教学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保险费、医疗费、各项补贴等,由原单位承担。当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支援学校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教师和管理人员支教期间,只转临时行政、组织关系,其它隶属关系不变。参加支教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在支教期间,由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
  (三)受援地区和学校要在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为参加支教的人员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应免费提供住宿。受援学校教师到支援学校参加学习培训的费用,原则上由支援地区财政部门负担。
  (四)实施对口支援的呼市、包头市政府要对支教人员在职务评聘、转正定级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对做出显著成绩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到贫困地区支教人员的有关待遇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三部委《〈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请示〉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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