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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
布局调整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1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内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5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进一步调整中小学校布局,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原则和重点
  (一)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既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全部人学,又要适当集中。防止因布局结构调整而造成学生辍学。
  (二)要先创造条件,后撤点并校,有计划、分步骤实施。防止不切实际的盲目撤并。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及学龄儿童增减情况、地理和交通条件及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实际需要等多种因素,把布局调整与乡镇撤并、学校危房改造、学制改革、移民搬迁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四)布局调整的重点是农村牧区班容量过小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学点。同时,要注重解决城镇中小学班容量大、办学规模不足的问题。
  二、学校布局和规模
  (一)学校布局
  小学的设置。在城市(镇)以居民居住区域分片办学。在农村牧区,苏木乡镇一般应办好一所中心校。人口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可以设置完全小学。牧区苏木设立寄宿制完全小学,人口稀少的,在旗所在地集中办学。
  初中的设置要适当集中。一般每两万人口左右设置1所初中,居住分散的地区每1—1.5万人口设置1所初中。也可以以乡镇为单位设置初中,人口较少的可在几个乡的中心地点设立地区初中。
  在牧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初中;在居住分散的山老区要创造条件举办寄宿制小学和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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