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上交通。主要检查青海湖、李家峡、龙羊峡等重点水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客渡船、旅游船等船舶许可及准运制度、安全管理和主要设备保养情况,水上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情况。
(四)建筑行业。主要检查公路建设、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楼房、旧危楼房拆除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
(五)石油石化、化工行业。主要检查钻井队、采油区、炼油厂、化工厂、油气管线、油库、加油站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过程中重要装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漏洞,是否整改,是否落实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
(六)电力系统。主要检查电厂、电站、电网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电网的统一调度情况,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情况,操作规程和调度纪律执行情况。
(七)军工行业。主要检查军品、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自查的同时,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对州(地、市)、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青企业和省属大中型企业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揭露和曝光。
(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停运的一律停运,该关闭的一律关闭。
(三)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依法关闭但尚未关闭的各类小矿、小厂,一定要严厉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所在地政府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在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要依法追究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负有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中央驻青企业和省属大中型企业有关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做到有责必究,有罪必罚。
五、组织领导
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民航管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西宁铁路分局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安全生产检查组,负责本次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并迅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深入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大检查中,要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集中精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