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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一)做好保留审批事项的规范工作。各部门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项审批事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对审批需报送的材料要由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除特殊事项外,经办人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除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外,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审批时限的,对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核准事项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审核事项(有些事项需现场勘测、核实或者基层调查、取证等)办结时限一般为10-30个工作日。各地保留审批等事项及规范意见应在政府政务网上公开,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方便申报者查询。
  (二)建立审批监督制度。今年内将以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为主,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为是否严格按照审批规范意见办理,公布取消或下放的项目是否得到执行,是否通过变换项目名称或内容,以其它形式再立审批项目。今后新增审批事项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部门不得擅自独立或联合发文设立新的审批事项。
  (三)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各部门应对每一审批事项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杜绝个人越权审批。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内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作用,把行政审批纳入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范畴。
  (四)建立行政审批举报和质询制度。有关部门要通过开通举报热线和设立举报信箱,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举报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群众反映的行政审批热点问题,应开展社会质询活动。
  (五)开展建立审批监督机制课题研究和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及其有关分工,在泉州市开展建立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与制约机制课题研究和改革试点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政府部门和市、县政府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文291号)精神,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进行充实加强。工作机构尚未建立的,应尽快组建到位。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负起责任,定期协调和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体改、监察、编办、法制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巩固和扩大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与当前开展的市、县机构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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