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审批事项应改为依托市场化机制进行,如实行公开招投标等办法进行。
(二)涉及几个部门审批和管理的审批事项应改为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对部门只负责审批但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
(四)无依据或以委办局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通过进一步清理、精简本市行政审批事项,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三、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国务院各部门公布取消和下放给地方的审批事项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做好对本市取消、调整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市政府体改办结合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改革、发展,负责资格资质类审批事项的改革和转移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办、市工商局负责“电子政务”建设工作,推进行政审批的信息化、网络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和改革工作;市编办负责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的工作。通过共同努力,整体提升上海的行政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抓好试点区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要全面落实《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浦东新区作为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区域,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发挥先行先试的先发效应;张江高科技园区、外高桥保税区等五个国家级开发区要比照深圳特区、苏州工业园区的做法,加大试点力度;长宁、闵行、松江三个试点区要比照浦东新区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其他各区县也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认真清理。
要全面落实《上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关于本市开展年检制度改革的意见》、《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标拍卖用地)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进一步推行“告知承诺”等制度,总结经验,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五、加强制度建设,将行政审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按照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规范程序,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提高审批的透明度;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都要在“中国上海”网站上公布,并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新设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设立,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市审改办要制定加强行政审批监督制约的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