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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三)支持非国有企业自主接收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工作使用、技术职称评聘、工龄计算、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公安机关应放宽企业申请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为到上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四)工商、金融、税务部门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应给予支持。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从事临时性经营的,可为其颁发一年期的临时营业执照,一年后愿意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不愿继续经营并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重新予以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2.应届毕业生新办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到边远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四、放宽政策,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宽松环境。
  (一)毕业生在国家和自治区就业政策指导下主要通过学校推荐、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到教育系统工作,其中,绝大部分充实到基层中小学任教。为保证义务教育对师资的需求和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对服从分配到基层中小学任教的师范类毕业生,继续实行派遣制。
  (二)延长毕业生择业期至两年,回盟市就业的毕业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两年之内毕业生在当地未能就业仅在其它地区找到就业单位的,仍可到学校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三)鼓励区外院校内蒙古生源毕业生回乡就业,吸引区外院校非内蒙古生源毕业生来我区就业。区外院校非内蒙古生源短线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我区就业,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其所在地级市市区或盟所在地市办理常住户口,就业后其直系亲属可随迁。用人单位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结构调整步伐,最大限度地接收和吸纳高校毕业生。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非国有企业可直接接收毕业生。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处理好减员增效和提高员工素质、储备人才的关系,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根据需求情况放宽接收条件;没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接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受编制和进入计划限制。鼓励事业单位采取聘用制形式接收毕业生。
  (五)各院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并优先推荐、录用。同等条件下,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女性毕业生。对有残疾的毕业生,学校要积极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地残联协助安置。
  (六)积极放宽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落户手续。应届(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往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到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凭《营业执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到自办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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