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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2]2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2002年5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高校应在认真做好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集教育、管理、指导、服务于一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根据国家“十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改变高等教育科类、专业比例不合理状况,提高教学质量,并加强高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它方面的联系,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扩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强化对高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非国有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通过多种形式就业。
  (一)各地区应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和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就业或搞农牧业综合开发。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旗县、苏木乡镇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通过考试录用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监等部门。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关系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留在生源所在地城镇,人事关系可放在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
  (二)到边远艰苦地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在试用(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仍留在艰苦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基础上可高定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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