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82号 2002年5月14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令[2002]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传递,努力把加油站增值税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采取公告等形式及时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相关纳税人,督促加油站按规定要求及时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