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基础教育学杂费标准的通知
(2002年5月20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基础教育学杂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
(一)小学杂费。城镇地区由40元调整为60元,农村地区由25元调整为33元。
(二)初中杂费。城镇地区由60元调整为90元,农村地区由40元调整为55元。
(三)高中学费。市教委直属重点高中校及二中、三中、七中由600元调整为1000元;区县属市级重点高中和区县级重点高中分别由360元和320元调整为630元;市区一般高中及农村地区高中由280元调整为340元(学校分类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学杂费标准,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届时所有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一律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学校要按照以下规定,认真落实对特困生的学杂费减免政策。
(一)凡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学校应免收全部学(杂)费。
(二)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免收小学、初中、高中的全部学杂费和住宿费。
(三)对下岗职工家庭和农村地区困难家庭的学生,因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减收学杂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委另行制定,并抄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四、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任何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均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以“赞助费”、“支教费”、“建校费”、“协议生费”等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五、除市财政局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捐资助学应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将捐资、赞助办学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禁止任何单位利用中小学招生入学之机搭车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学校和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在校内显著场所公布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范围等,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调整基础教育学杂费标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请市教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