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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十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质监局
制定的《吉林省“十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2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十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吉林省“十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


  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是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省政府加强全省质量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实施名牌战略对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能力,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吉林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积极应对国际竞争,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质量为基础、市场为导向、技术进步为保障、企业争创为主线,把政府政策引导、企业积极争创、社会公开评价有机结合起来,树立名牌意识,扩大名牌规模,提高名牌效应,增加名牌市场份额,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全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质量领先的原则。名牌产品的基础和核心是质量,实施名牌战略要重点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不断增长的质量需求,在高质量的基础上,创立名牌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知名度,全面确立名牌地位。
  2.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创立名牌产品的工作主体是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基础和动力在企业。企业要把创立名牌产品和实施名牌战略作为转换经营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战略措施,把创名牌产品与“三改一加强”结合起来,积极自觉地开展创名牌、保名牌、发展名牌活动。
  3.坚持科学评价的原则。“吉林省名牌”产品的评选认定,以产品适用性质量和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为基础,以市场和用户评价为依据,以产品生产规模、主要经济指标为参考,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中的作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做到科学、公正、公开。确保名牌产品的高质量、高信誉、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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