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网电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2]146号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5月1日起调整省网电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5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省网电售电价的平均水平由57分/千瓦时调整为49分/千瓦时(含税)。调整后省网电价价目表见附件1。
二、此次电价调整,增设农业生产用电和小氮肥生产用电电价两个用电分类:
1、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执行范围:
(1)农村、农场或农业生产基地的电犁、打井、灌溉抽水(除稻田排灌用电)、积肥、育秧、捕虫、非经营性的农民口粮加工和牲畜饲料加工、种植或栽培果树、蔬菜、植树造林等用电;
(2)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以及捕捞等用电。
2、小氮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执行小氮肥生产用电电价。
三、省网电电价调整后,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范围内城乡住宅电价最高不得超过79分/千瓦时。直供地区各市、县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2)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