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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行《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计价农[2002]611号 二00二年五月八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药品价格备案工作,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保护药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计电(2001)106号)明传电报精神,结合新疆实际,我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埠药品价格登记审核管理办法》(新价市字(1998)52号)、《关于完善我区外埠药品价格登记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价市字(1999)64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为有利于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监测药品价格,保护药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药品价格备案的主体
  凡在我区销售的药品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在自治区计委办理药品价格备案。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备案。
  二、药品价格备案的范围
  1、凡在新疆销售的化学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生化药品等。
  2、备案药品价格主要是中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企业定价。
  3、自治区计委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医药产品。
  三、办理药品价格备案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区内企业办理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的批准文号的文件(复印件);GMP企业应提供GMP证书(复印件)。
  2、区外企业的药品在我区销售,办理药品价格备案手续除提供区内企业提供的资料外,另要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效文件。
  四、药品价格备案的程序
  1、药品经销企业向自治区计委提供办理药品价格备案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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