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价[2002]257号 2002年5月8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
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号)、《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移民工程项目和其它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
凡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以及不会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机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2、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3、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