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市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02]216号)
各区、县物价局,监察局,工商分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深化工商收费改革,根据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591号),决定在我市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1、工商收费。包括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涉及对社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从事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等。
2、集贸市场收费。包括向各类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及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其他与集贸市场收费有关的组织和单位。
检查时限:主要检查上述部门2000年5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范围
1、违反规定向各类集贸市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2、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4、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6、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7、不按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规定的。
8、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和收取相应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我市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自2002年4月30日开始至8月25日结束。检查共分三个阶段:4月30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5月2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至2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纠风办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落实。除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检查外,其余按分工管辖检查。市物价局将会同监察局、工商局、纠风办组成工作组,对各区、县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对典型案件进行查处。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