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选村民代表。要根据
《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推选出新一届村民代表。要从便于召开会议形成决策的实际出发,确定各村村民代表数额。以500人为界,500人以下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20人,500人以上的村不少于30人,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0人。在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上,可由以下三部分人组成:一是经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保证其人数占会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是村两委会成员或代表;三是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3、选民登记。依法确定村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选民登记的前提条件。根据
《村委会组织法》、
《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村民成为选民应该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至选举日必须年满18周岁,且有正常行为能力;二是属地条件,即具有本村农业户籍;三是政治条件,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加速,在选民登记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农转非、蓝印户口、挂靠户口,在农业户口中存在着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等现象。因此,各地在界定选民资格时,可结合实际依法对选民资格作出具体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确定。
4、提名确定候选人。选举村委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张榜公布。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条件成熟的村,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各地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候选人产生方式。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遵纪守法、廉洁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三是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四是开拓进取,懂经济、善管理,能带领村民勤劳致富;五是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科技知识。各地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更为具体的要求。各地必须将候选人条件以公告形式向村民公布。
5、候选人竞选演讲。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选民介绍各候选人的情况。候选人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和监督下,公开发表竞选演讲,并回答村民的询问。各村也可以设立统一的候选人承诺专栏。候选人竞选演讲或承诺的内容一般包括:一是本人基本情况;二是竞选职位和理由;三是治村方案;四是表明正确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