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自治区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营业性
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2]79号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自治区交通厅:
  一、根据交通部《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和我区实际情况,确定对1996年元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取得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参加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200元(含资料费、考试、发证等费用50元),不得在标准以外加收任何费用。对规定可不参加培训,但需确认资格营运的人员,可收取资料费30元(含考试发证等费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