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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

  针对农户贷款额度小、笔数多、季节性强的特点,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要实行“柜台延伸”,开展上门送贷和现场放贷,把贷款直接送到农民手中。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农民的意愿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搞款物挂钩或以物顶贷,不得代扣代缴各种款项,杜绝坑农害农的现象发生。
  农村信用社要关心农村的受灾户、贫困户,帮助他们开展抗灾自救和脱贫致富。要提倡每个县联社包扶一个贫困乡,每个信用社包扶一个贫困村,每个外勤信贷员包扶3-5个贫困户,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对所包扶的贫困户贷款可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
  六、加强支农贷款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一,做好贷款发放工作。农村信用社贷款首先要保证农民种粮的生产费用需要和农户开展多种经营的需要,资金有余的农村信用社择优安排以公司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贷款和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组织贷款,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发放农民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等。通过优化贷款结构,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逐步扭转“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局面。在发放农业贷款时,必须坚持“谁贷款,谁立据,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体承贷多户使用和多户承贷集体使用,更不得对乡、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贷款,必须保证支农资金按计划和用途专项使用。
  第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的项目、用途和贷户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得搞“长贷短约”或“短贷长约”。贷款期限一般应按粮食生产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多种经营贷款最长不超过1个生产周期,养殖业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农业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农民子女的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掌握。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因素导致农业生产绝收,农户又没有其他收入而形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时,农村信用社要给予展期。
  第三,严格执行利率政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利率政策。无论是利用自有资金,还是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户种植业生产费用贷款利率,一律不准超过基准利率上浮40%的幅度,并应适当优惠。种植业生产费用以外的农业贷款利率,也一律不准超过基准利率上浮50%的幅度。对农户生产费用贷款实行利随本清。
  第四,加强贷款回收工作。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在没有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客观因素致使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收回本息。农村信用社要制定和建立贷款回收责任制,把回收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清收措施,确保清收目标的实现。对人为造成农业贷款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罚。农村信用社对支农贷款的回收,要本着“多收多贷、活收活贷、周转使用”的原则掌握。要与农民建立“双向信用”关系,在收贷时要敢于对信用户做出发放贷款的承诺。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农民主动上门还贷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基层社支农工作是否做到了让农民满意的重要标志。
  七、加强对支农工作的领导,严格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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