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境外就业服务工作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原劳动部关于《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63号)、原劳动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6号)、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7)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业务。
五、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刊登、发布用工信息的管理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招用工信息必须经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服务项目及实施步骤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优质、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树立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良好形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一)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及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四)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五)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保存档案;
(六)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服务所需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的补贴,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对介绍下岗职工再就业、并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每半年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服务等费用开支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七、职业介绍机构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