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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机构名称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二)主管部门任命的法人代表证明(股份制机构需提供股东大会选定法人代表决议复印件、个人申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职业介绍机构章程、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公地点证明(自有房需提供房产证,租房需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
  (五)工作人员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六)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
  (七)由主管部门主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一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机构更名、迁址、改变性质、更换法人或停办时,需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各一份。
  职业介绍机构需在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年检申请,并提供地址、主管部门意见、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法人资格等材料。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对所提供材料是否有效给予答复,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实地考查,写出考查报告。对符合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开办申请三十日内必须给予答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更名、迁址、改变性质、更换法人、停办和年检申请后十日内给予答复。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审批权限经省或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其他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并每季度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直接报省)报送一次。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管理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按照《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1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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