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在七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就业训练、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终止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录用备案、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一条龙”综合服务机制和场所,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高就业服务工作效率。
录用备案手续包括填写录用备案表(附一)、申报录用人员花名册(附二)等;就业登记手续包括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审验以前就业、失业情况;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包括填写备案表和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备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等业务要正式下达委托书,明确委托的具体业务内容、范围、时间、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各地要将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备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的机构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开公布。同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述业务只能确定一个部门负责,不得多头管理。
三、职业介绍机构开办条件及审批程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开办条件,根据本地劳动力供求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积极支持公共就业服务的同时,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及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盖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介绍许可证专用章”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县、区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及设区市属以下(含设区市)单位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盖有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介绍许可证专用章”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并统一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省和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于每年十至十二月份完成对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合格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同级报刊上予以公布。凡不参加年检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均视为自动放弃其合法资格。
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没有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职业介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