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2]3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促进我省城乡劳动力就业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尽快形成,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失业人员,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河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二)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未领取过《就业证》的,领取《就业证》;
(三)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身份证和部队复员、退伍、转业的有关证明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四)农村户口的求职人员在省内跨户口所在地乡镇流动就业的,凭本人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的,凭本人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务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五)外省(市、区)来我省的求职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领取《就业证》需要接受就业训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录用备案、就业登记、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程序
在全省推行个人就业登记制和企业用人备案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持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技术工种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统一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