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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2]104号 2002年4月30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第2号令)印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县市经营的加油站,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缴纳增值税。在省内跨设区市经营的加油站,个别确实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报省国家税局审批;在设区市内跨县(市)经营的加油站,个别确实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
  二、对第2号令第十一条所说“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国税机关应分户建立专门档案,及时记录按月盘点、联合检查、纳税评估、税额核定、专用发票限量和税务稽查等情况,切实加强管理。
  三、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2002年5月1日前售卖的加油卡、加油凭证已作销售收入的,其与回笼加油卡、加油凭证收入之间的差额(以2002年4月30日数据为准),准许调增“预收账款”,相应调减“商品销售收入”。调减的销售收入已征增值税税款,转作下期留抵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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