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税务登记的企业
所得税户数实行跟踪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2]130号 2002年4月30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精神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新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户的跟踪管理,掌握新增企业户数的动态数据,决定对新办税务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跟踪管理。请各地从5月份起将今年以来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得税企业户数按月上报省局(具体表格和填报办法见附件),省局将定期在网页上通报各地的上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