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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46省道金龙(金华)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46省道
金龙(金华)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交复[2002]105号、浙价复[2002]155号 2002年5月9日)


金华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兰贺公路金华下潘征费站车辆通行费实行统缴的请示》(金价费[2002]3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46省道金龙(金华)收费站对附近区域经常过往收费站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通行费统缴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标准收费。
  三、统缴通行费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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