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两工”使用制度。在“一事一议”上既要防止出现有事议不成,也要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村级“一事一议”收费要使用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农牧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更不能将经营服务性收费平摊到农牧民身上。“两工”要坚持按需使用,不允许在“两工”上搞以资代劳。
深入开展农村牧区中小学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贫困地区的学校要严格执行“一费制”,不得超规定标准收费和另立项收费;没有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要及时整改,多收的部分必须及时退还学生家长。非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除规定的学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取消所有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面向农村牧区教育集资停止后,农村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由旗县在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中解决。
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向农村牧区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和下达指令性订购指标,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等方式促订促销。各单位、各部门的内部资料不得向农村牧区收费发行。嘎查村集体订报订刊费用要实行限额控制,嘎查村年度报刊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限额内的订报经费,优先用于党报党刊订阅。
农村电价专项治理要纠正超标准收费和农网改造中搭车收费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部废止擅自出台的用电或电网改造中的收费项目及提高的收费标准,一律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收取用电附加费和预收电费。要结合“两改”加快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除自治区规定的土地使用证费和产权证书费外,对农牧民建房不得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费用。坚决取消规划管理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同时,坚决制止借审批农牧民建房手续之机搭车收费的行为。
全面推行税收公示制。凡向农牧民收取的各种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服务价格等,均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牧民公开有关依据、项目名称、对象范围、相关标准、举报电话等项内容。
三、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涉农税收、面向农牧民的收费和“两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旗县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向农牧民发放负担卡并进行专项审计。农牧民负担专项审计的重点要放在对农牧业税、农牧业特产税附加和“一手一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
全面执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规定加重农牧民负担的各级政府或部门,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成造成重大影响事件的旗县、苏木乡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的晋职、晋级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