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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二)垄断性行业的中、高级从业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雇员;
  (三)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四)软件开发设计人员;
  (五)职业经理人;
  (六)专利权、特许权所有者;
  (七)证券公司、金融投资公司操盘手;
  (八)房产出租人;
  (九)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
  (十)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
  (十一)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兼职授课人员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在上述范围和重点内,各市、地局要与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联系,至少确定排名前20位高收入者和2个高收入行业作为高收入者的监控重点。省局将确定50位高收入者和3个高收入行业作为监控重点,采取严格的征管措施。对一经确定的高收入者作为监控对象,要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各市、地局确定的监控重点要报省局备案。
  三、要试行高收入者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收入制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决定暂对年收入达到5万元的纳税人,要求其在年度给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对有些纳税人年收入虽然没有达到5万元,但按税法规定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也要严格按照申报时限申报缴税。为方便纳税人,申报期内可在征收大厅建立个人所得税申报专门窗口,对自行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征收机关要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四、要继续强化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征收办法,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源泉控制的关键。各地要在过去已经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和严格执行关于代扣代缴的有关规定,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对重点代扣代缴义务人要进行辅导,掌握动态情况,力争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准确、全面。
  五、严格执行《征管法》的各项处罚规定。对确定的高收入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均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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