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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明确我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明确我区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2]665号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新疆军区、武警总队、有关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医疗制度三项改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2]26号)文件,对现行的门诊挂号费、诊疗费进行了调整,各地在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中,发现一些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在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统一认识,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了与全国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相符,将原诊疗费项目更名为诊查费项目。调整后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收费适合各种类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各类专科及中医、民族医医院。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门诊挂号费(不分初复诊、急诊加一倍)
  三级医院1.00元/人次
  二级医院0.70元/人次
  一级医院0.30元/人次
  2、门诊诊查费
  (1)普通门诊
  三级医院1.00元/人次
  二级医院0.80元/人次
  一级医院0.50元/人次
  (2)专家门诊
  副主任医师5.00元/人次
  主任医师6.00元/人次
  著名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0.00元/人次
  二、门诊挂号费、诊查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2]26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上浮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收费标准下浮医疗机构须向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应在挂号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患者就诊时,由于当时未能取得检验、检查等报告结果,需事后再次请同一医生继续进行诊断、处理的,不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医生只开药不进行诊断、处理的方便门诊,不再收取诊查费,只收取挂号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厅(新计价非字[2000]1406号)《关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中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界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新使用的一次性消耗材料、设备、仪器等,凡不在全国《项目规范》规定的“除外内容”以外的项目,均不能以新增医疗项目的名义收取费用。由于目前全国《项目规范》还没有实施,对医疗机构申报的新使用的一次性消耗材料,原则上不予批准,应严格按照新计价非字[2000]1406号规定的一次性消耗材料目录执行。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在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幅度内,选择可使用的一次性消耗材料,但不得另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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