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通知
(新政发[2002]31号 2002年5月23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高等院校,南疆军区,兵团军事部,各直属师、旅,各军分区,乌鲁木齐工作处: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和全国学生军训工作会议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必须在2005年以前全面开展学生军训。为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军训秩序,抓好军训落实,提高军训质量,特通知如下:
一、着眼全局,充分认识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多极化格局是主要趋势,但是局部战争从未间断,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台独”势力依然威胁着我国的安全。只有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提高国防实力,才能做到有备无患,确保国家安全。青年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军事训练,既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也是为军队和国防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人才的战略举措。各级要站在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生军训的重要意义,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切实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一件利国强军的大事来抓,积极创造条件,按要求逐步开展军训工作。要通过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与国家安全意识;要通过军训,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要通过军训,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明确要求,确保学生军训朝着正规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各级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正规秩序,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学生军训的正规化和制度化。各高等学校要把学生军训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按照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对本、专科学生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完成36学时的军事理论教学,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在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2-3周的军事技能课训练。已经开展军训的高等学校,要坚持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并举,努力创造条件按纲施训,保证训全人员,训足课目,训够时间。暂不具备军事技能课训练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先开设军事理论课程,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按要求全面开展学生军训。各高等学校组织学生集中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如需要部队派战士帮助训练,由学校提前一个月向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提出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统一安排。南疆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军训用兵,按统一要求报南疆军区协调解决。年度学生军训用兵,一般在七月底前安排完毕。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进行,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为7-14天,其中军事训练时间不得少于7天。军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重新修订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从今年开始,各地、州、市及兵团系统要安排四分之一的高级中学进行军训,以后每年递增四分之一,至2005年全部安排完毕。全区的学生军训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军区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厅、军区司令部负责,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与指导。各地、州、市由军分区的作训科或军务动员科牵头,兵团各师(局)由武装部的军事科牵头,吸收教育行政部门的人员参加,采取兼职兼管的办法,成立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军训工作。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管理,没有人民武装部的,学生军训、枪支管理及其他兵役、动员等工作,由人民武装部负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负责指导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