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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2]13号 2002年5月14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针对目前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省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1]第3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市认真落实。
  一、认真落实优惠政策。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其它游览参观点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门票价格要实行优惠。省管景点的优惠幅度省局将另行发文,其他景点优惠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凡出售普通门票、联票或其它形式门票的游览参观点,必须在景点的显著位置将普通门票、联票或其它形式门票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游客购买联票或其它形式门票。
  三、实行调价备案制度。为及时、全面地掌握和了解我省各景点价格变动情况,除省管游览参观点外,从今年7月1日起,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门票价格实行向省局备案制度。备案内容包括调价原因、现行价格、调后价格及调价时间;备案时间要在调价文件执行日期前后七天内向省局公用事业价格及经营收费管理处备案。不报或迟报的,除限期纠正外,省局还将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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