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和时间要求进行。
(一)全面清理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从2002年3月20日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如实、准确、按时填报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以下简称《清理登记表》),自行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并提出本部门的处理意见,完成了清理登记工作。
(二)审核各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及其设定依据。从2002年5月上旬至7月下旬,由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其设定依据认真进行逐项梳理和审核,同时,邀请专家学者成立政策法规咨询小组进行论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在此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审核意见与各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对协商意见不一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两方面的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
(三)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意见。 2002年8月上旬至9月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与部门充分协商和听取专家小组论证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审核把关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四)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决定。2OO2年10月上旬至10月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报领导小组审议并提交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审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五)制定和公布监督制约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由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公布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明确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确定审批时限,实行审批公开,加强审批监督,明确审批责任,制定审批责任追究制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布。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可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和完成。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几点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坚定不移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坚定信心,团结一致,迎难而上;要把清理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具体抓这项工作,并明确牵头部门和充实调整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从综合、法制等相关部门抽调熟悉业务的人员集中办公,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