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保障城市环卫工人清扫作业人身安全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保障城市
环卫工人清扫作业人身安全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2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公安厅、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城市环卫工人清扫作业人身安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10日

关于切实保障城市环卫工人清扫作业人身安全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加快发展,城市快速干道和高架桥梁日益增多,给城市环卫作业带来了新问题,主要是我省城市清扫机械化作业程度低,绝大多数路段只能实行人工清扫和保洁,因此环卫工人清扫作业时经常发生被撞致伤、致残、致死的恶性事件。为切实保障城市环卫工人清扫作业的人身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全社会对环卫工作的认识,树立尊重环卫工人劳动、关心环卫工人作业安全的意识。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是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性事业,环卫工人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环卫事业、保障环卫工人作业安全作为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要求的实际措施,纳入日常工作议程。要从加快环卫事业改革步伐,逐步理顺环卫管理体制入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保障和维护环卫工人在路面作业中应享有的特殊权益,为环卫事业发展和环卫工人劳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加大投入,尽快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按照国家规定,2000年底大中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应当达到40%,截止2001年底,我省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平均不到5%。因此,各地市、有关部门要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装备作为“十五”期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逐年加大对环卫清扫作业设备的投入,逐步改变我省城市环卫事业的落后状况,从根本上解决环卫工人作业安全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