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2]28号)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动员大中城市、发达地区以对口支援方式,帮助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基础教育,如期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九”目标,现就在全省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教育对口支援的基本形式
(一)建立市、县(市、区)和县(市、区)政府间的对口支援关系。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等8个市本级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34个(不含普陀区)教育强县(市、区)为支援地区,省确定的25个欠发达县(市、区)为受援地区,相互间开展二对一或一对一的对口支援。
(二)建立支援地区和受援地区校对校的对口支援关系。支援地区的每个市、县(市、区)分别选择5所和10所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下同),与相对应的受援县(市、区)等量中小学结成帮扶对子,进行对口支援。
二、教育对口支援的基本内容
从2002年起至2005年,支援地区重点在资金、师资和教育设备等方面,帮助受援地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一)支援地区的每个市、县(市)和萧山、余杭、鄞州区政府,四年内负责筹资150万至180万元,其他区政府负责筹资75万至90万元,支援相对应的受援县(市、区)九年义务教育事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筹措更多的资金支援受援地区的中小学。支援地区可组织发动当地有条件的乡镇和企业筹措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二)支援地区的每个市、县(市、区)组织确定的支援学校,主要通过赠送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等方法,对口支援受援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同时也可通过“手拉手、结对子”,鼓励支援学校学生向受援学校贫困学生捐赠图书、学习用品和衣物等,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三)支援地区的每个市、县(市、区)每年应选派3名骨干教师和2名骨干校长,赴相对应的受援地区学校讲学、指导,也可以采用“讲师团”等形式到受援地区巡回讲学,所需费用均由支援地区承担。支援地区还可以依托教师培训机构,培训受援学校教师,培训费予以适当减免。受援地区可根据需要,选派教师、校长赴支援学校挂职学习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