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通知
(津劳办[2002]171号 2002年5月22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颁布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5%降低至20%。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原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是从降低的5%中划转的,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应同其他企业一样依照现行文件规定(《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津党发(1999)32号、《关于贯彻〈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党组发(2000)4号),按本单位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