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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5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5部门关于
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农委、市纠风办、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要求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当前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不变,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狠抓落实,使农民合理税费负担水平基本稳定,坚决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坚决防止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继续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保持农民负担的基本稳定
  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2002年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也不得改变提留统筹费的比例结构。各区县要于5月底前完成农民负担的预算工作,并将预算结果报市农业局。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6月底前将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及“两工”,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或承包合同分解落实到户。凡未将监督卡或承包合同发放到户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款物和出工,严禁加项加码或在卡外乱收费。同时,还要将村提留的预决算方案、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将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作为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即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
  对违反“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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