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为了加强我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管理,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市房管局对原《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做了修改,并重新印制。现将有关填写要求说明如下:
1、编号:由15位数字组成。直管公产合同编号由各区、县房管站(所)业务代号、房屋档案号、门牌号和承租户顺序号组成;单位自管产合同编号由委、局(集团公司)系统代号、房产档案号和承租户顺序号组成。
2、出租方:填写非住宅房屋出租单位的全称。
3、承租方:填写非住宅房屋承租方的全称。
4、房屋座落:填写非住宅房屋的现地址,应与有关部门规定的地址相同。
5、计租面积:包括独用和伙用面积。两种以上建筑结构的计租面积应分别填写。填写顺序应与建筑结构栏填写的顺序相应。
6、每月租金金额:填写该房屋每月应收租金金额,为基本租金与附加租金之和。
7、合同有效期限:填写2002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起租日期为2002年6月1日。
8、甲、乙方签章:甲、乙方签字盖章应与“合同条文”栏中的立合同人一致。
9、产别:分别填写“直管公产”、“宗教产”、“代管产”、“单位自管产”、“军产”。
10、用途:分别填写工业、商业、金融业、行政事业。
11、间号:填写独用的所有房间号,伙用房间号加括号注明。
12、间数:填写独用的所有房间数,伙用房间数加括号注明。
13、房屋结构:填写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分为: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一等、砖木二等、砖木三等、简易结构。承租一所房屋中含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的,要分别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