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公式
应收租金=月租金单价×建筑面积+附加租金
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应收租金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其他具体计租办法按照《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1995)津价房地字第92号、(1995)房管字第150号)执行。
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换发使用证、契约
自2002年6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换发《天津市国有房产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和《天津市公用公房租赁契约》(以下简称《契约》),其他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一律重新签订《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使用证》、《契约》、《合同》同时废止。
《使用证》、《契约》、《合同》文本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六、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调租工作是租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向市场租金过渡的必经之路,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盘活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调租工作顺利完成。
(二)搞好宣传和培训。各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使各单位了解提租的目的和意义,支持、理解和配合租金改革。要认真搞好培训,组织调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调租政策和计租办法,并掌握《合同》填写方法。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调租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市房管局负责全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和《契约》的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检查;市房产总公司、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负责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和《契约》的组织、实施;各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负责本系统单位自管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负责本区、县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的组织、实施,并对本区、县单位自管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工作进行指导、推动。
(四)按时完成租金测算和换证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调租政策,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进行测算,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租金标准,确保租金计算和《合同》填写准确无误,发现错误和疏漏及时纠正。
6月30日前,完成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和《契约》工作。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和《契约》时要与原《合同》、《使用证》和《契约》进行核对,原《合同》、《使用证》和《契约》与实际不符的,经房屋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审核应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