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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2002年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2002年公有
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房管[2002]142号 2002年5月22日)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226号)精神,为做好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租时间和范围
  自2002年6月1日起,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均按2002年公有非住宅房屋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调租标准
  (一)工商业用房租金在1995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调增20%,平均月租金由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3.60元;
  (二)金融业用房租金在1995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调增150%,平均月租金由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7.50元;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在1995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调增20%,平均月租金由每建筑平方米1.45元调整为1.74元;
  (四)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在1988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调增30%,平均月租金由每建筑平方米0.84元调整为1.09元。
  三、减租政策
  为保证非住宅房屋租金改革的顺利实施,按照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思路,对一些特殊行业、困难企业实行减租政策。
  (一)对承租并用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早点铺、副食店、煤店、托幼园所、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区存车用房不提租,仍执行1995年租金标准。
  (二)对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不提租,按1995年租金标准核收租金。困难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应执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被认定的困难企业到产权单位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减租手续。
  四、计租办法
  (一)按照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租金单价分为《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四类。
  《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房。
  《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的用房。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社会公益事业用房(如托幼园所、老年活动中心等)。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改为生产或经营性使用的一律按工商业或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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