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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
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浙地税函[2002]143号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浙江省农业推广基金会:
  你会2000年4月3日关于要求对社会力量赞助你会用于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的资金税前扣除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发[2001]12号文件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文件规定,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通过你会对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企事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你会及各地执行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凭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资料,依法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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