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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防治“非典”期间中药饮片加工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防治
“非典”期间中药饮片加工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价商发[2003]104号 二00二年五月十九日)


宁夏中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贯彻执行8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宁中药字[2003]第008号)收悉。现就我局宁价商发(2003)80号文中涉及的26种中药材,饮片加工环节作价办法函复如下:
  一、批发企业购进未挑选、加工的中药材,需自行加工成中药饮片后销售的,作价时可计入中药材加工损耗和发生的人工、水、电等费用。各品种加工损耗率详见附表,加工费率最高6%。作价公式为:
  中药饮片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购进价(收购价)÷(1--损耗率)]×(1+加工费率)×(1+进批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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