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2002年
春茧价格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成发[2002]57号 2002年5月23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经贸委(蚕茧收购管理部门),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经贸局: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
经贸委《关于2002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91号)要求,为保证我省正常的蚕茧收购秩序,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今年春茧价格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2年春茧收购价格政策及价格水平
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4号)精神,我省对鲜茧实行省政府指导价。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提出今年的蚕茧预测价格,考虑目前国内国际茧丝产销形势以及未来价格趋向和毗邻省份蚕茧收购价格水平,本着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原则,省上研究确定2002年春茧中准级收购指导价为6.10元/500克,同时考虑市场变化因素,允许收购企业在指导价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5%(各等级具体价格见附表1--4)。鲜茧收购价格中已含农林特产税;综合费率、包装费、运杂费、烘茧费、贬值费标准及省级组织费的解缴方式仍按陕价成发[20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在今年春茧收购工作中,收购单位要会同价格部门积极向广大蚕农宣传价格政策,加强信息引导,帮助蚕农正确分析当前茧丝产销形势。全省各茧站在收购中要张榜公布省上制定的鲜茧收购指导价格。对于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在5%以内上下浮动的价格也要张榜公布。使蚕农有价可依,心中明白。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蚕茧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盲目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好市、县之间及周边地区的蚕茧收购价格,切实维护好收购秩序。
二、认真学习,统一认识,进一步规范管理。为了促进茧丝绸行业的稳定发展,去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文件及管理办法。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国家质监总局第28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6部门《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4号)等文件。上述文件对规范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企业行为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可以说是我们做好今年蚕茧收购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保证。因此,各有关部门、企业都要认真学习文件,切实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统一我们的工作思路,规范我们的工作行为,加强对我省蚕茧流通市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