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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试行)

广东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案件,处理侵犯专利权行为、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复杂、跨地区的专利案件和其他特殊的专利案件;不服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并可以委托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关的专利案件。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受理的专利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本地区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处理,或者报请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受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第七条 请求处理侵犯专利权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侵犯专利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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