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聘)用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2.根据有关规定和机关职能活动需要,决定机关服务中心的任务、职责以及服务经营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
3.按有关规定授权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和经营管理资产的范围、经营形式,并考核机关服务中心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4.根据有关规定,对机关服务中心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负责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和重要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抵押、合资、联营、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的机关服务中心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审批。
5.维护机关服务中心依法行使相应自主权,帮助中心解决实际困难。
厅(局)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机关服务中心发展,增强机关服务中心自身发展能力:
(1)根据有关政策,支持和引导机关服务中心兴办和发展经济实体,为机关服务中心发展对外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帮助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保证机关服务中心正常开展服务与经营。
(2)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对内服务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服务费用保证,促进机关服务中心建立核算机制。机关服务中心在起步阶段兴办经济实体,遇到的资金困难,机关在不得动用财政性资金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帮助解决。
(3)要帮助机关服务中心建立内部积累机制,促进其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4)按照资产优化配制的原则,将经批准可用于经营开发的资产优先配置给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5)在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经费仍由财政拨付的情况下,对从机关划归到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的住房、医疗、养老等问题,可以按老人老办法的政策给予照顾,帮助减轻机关服务中心起步阶段的负担。在今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改制中,实行新人新办法。
(6)支持和帮助机关服务中心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经营性服务时,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按照批准范围进行经营,并遵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四、机关服务中心的普理体制
机关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为机关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对机关服务中心的服务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机关对后勤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具体职责,决定或报请审定批准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工作各项计划。
2.决定机关服务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