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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一)机关服务中心的权利
  机关服务中心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行使以下权利:
  1.服务经营自主权。根据与机关签订的服务合同,在确保为机关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可根据机关和社会服务市场的需求,调整服务范围和内容,提供各类有偿经营服务。
  2.内部机构设置权。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国有资产使用经营权。经机关授权后,可以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经营。
  4.财务管理自主权。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享有一定的财务自主权。
  5.人事管理用工权。机关服务中心实行管理人员聘用制和人员劳动合同制,自主决定人力资源配置。
  6.收入分配自主权。实行工效挂钩的分配制度,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可根据自身收益情况,自主决定工资奖金分配形式。
  (二)机关服务中心的义务
  1.承担以法人名义从事各项服务、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
  2.负责机关办公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为机关职能活动和职工生活提供优质便捷、安全文明的服务。
  3.加强机关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要科学、合理使用,并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经营管理,促使其保值增值。
  4;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成本核算制度,完善会计与财务信息的反馈与分析制度,严格收入和支出管理。同时加强对所属服务经营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5.强化机关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税收、财务、会计、审计、国有资产、劳动工资和物价。服务质量等方面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根据国家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求,按规定实行单位和职工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建立和健全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三、机关服务中心与厅(局)机关的关系
  厅(局)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在组织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资产上是所有者代表与使用经营者的关系。厅(局)机关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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